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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连发!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多省明确最新排放标准

 

发布时间:2022-06-23    字号:【

  近日,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发布了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》。《方案》要求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,推动钢铁、水泥、焦化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,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。

  在去年年底工信部印发的《“十四五”工业绿色发展规划》中指出要稳步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,实施水泥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。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《“十四五”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》也提出,推广水泥窑高能效低氮预热预分解先进烧成等技术。完成8.5亿吨水泥熟料清洁生产改造。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《“十四五”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》同样提到,研究推动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......

  在一系列政策频发的背景下,可以预期的是,“十四五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工作将有较大的推进。 

  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会产生粉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。近年来,在绿色发展大趋势下,国内不少省份如广东、山东、浙江、宁夏、山西等已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收紧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。具体来看:

  广东: 

  2022年5月,广东生态环境厅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,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(破碎、配料、回转窑煅烧、烘干、水泥粉磨、水泥制品加工等,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)的超低排放改造,鼓励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/m3(基准氧含量10%)。

  山东: 

  2022年5月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《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显示,实施范围包括水泥(熟料)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。主要目标为2023年3月底前,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;2023年年底前,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。

  征求意见要求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%条件下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/m3、35mg/m3、50mg/m3;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、天然气、电等热源,在基准氧含量8%条件下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/m3、35mg/m3、50mg/m3。采用氨法脱硝、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/m3

  宁夏: 

  2022年6月,记者从宁夏生态环境厅了解到,宁夏全面开展钢铁、水泥、焦化等能源生产和消费重点行业烟气深度治理。据了解,加快推进水泥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,按照此前印发的宁夏水泥行业、钢铁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,今年年底前,要完成宁夏14家水泥企业共22条生产线烟气超低排放改造。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要求的改造目标是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0mg/m³、50mg/m3、100mg/m3 

  山西: 

  2021年,山西省制定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。实施方案提出,到2024年12月底前,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。《方案》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为在基准氧含量10%的条件下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,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/m3 

  吉林: 

  2021年底,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《吉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。此次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(熟料)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,主要任务:2023年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100mg/m32025年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 50mg/m3

  浙江: 

  2020年,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了《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,要求到2022年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100mg/m3;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、电等清洁热源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。2025年6月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 

  超低排放依然是水泥行业正在持续推进的重点工作。无论是减碳,还是超低排放改造,还是绿色矿山的建设,对于水泥企业来说都不是简单的任务,亟需全行业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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